人类行为学、价值判断和公共政策(罗斯巴德)
伦理学是研究人的目的应该是什么或不应该是什么的学科,或古典哲学意义上的“科学”。每个人都有价值观,并赋予物品、人和事件正的或负的价值判断。伦理学为这些价值判断提供道德批判标准。归根结底,要么有这样一门学科,即一个合理的或客观的伦理体系是可能的,要么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都是武断的,纯属个人一时的奇想。这里,我的任务不是要解决最伟大的哲学问题之一。不过,即使我们相信,正如我相信的那样,一门客观的伦理科学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我们仍旧相信伦理判断属于历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的领域,有一件事情也是肯定的:人类行为学和经济理论自身无法确定伦理判断。当它研究的是一个形式上的事实——人行动,而不是此类行动的内容时,它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此外,人类行为学不以人类行为学家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因为他正在做的事情是分析一个事实,即一般来说人们有价值观,而不是插入他自己的价值观。
于是,人类行为学和价值观或伦理学之间的确切关系是什么呢?像其他科学那样,人类行为学给出关于现实的规律,这些规律是制定伦理判断框架的人在极其危险的情况下才会漠视的规律。总之,公民或“伦理学家”也许已经以我们无法在这里研究的方式“制定”了一般伦理准则或目的。但是,为了决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的,他必须使用各门科学的相关结论,而这些科学本身并不涉及价值观。比如,我们假设一个人的目的是改善自己的健康。我可以认为这个价值观是合理的,而其他的人可以认为这是感情用事,是一时冲动。有了这个价值观,这个人努力找出达到他的目的办法。为此,他必须利用自然科学规律和发现。这些规律和发现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然后,他把“有益”的判断延伸到有利于他的健康的手段。他断言,他的目的——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有利的”。于是,他采用每天x克维生素C将改善他的健康状况的科学发现。他把“有利的”——或技术上正确的——伦理判断延伸到了摄取维生素C。类似,如果一个人决定,对他来说,建造一座房子是“有利的”,并把这作为他的目的,那么,他必须努力利用工程规律来设计建造房子的最好方案,而工程规律自身也是价值中立的。Felix Adler把这个关系说得十分清楚,尽管我们可以怀疑他在科学一词前面加上社会是否合适:
……给定目的,伦理规则来自别处,在用更为丰富的内容填写规则方面,社会科学有其最重要的功能,而且通过更为全面地综览和研究适于目的的手段,赋予伦理规则不然就不会有的正确和确定的含义。因此,伦理规则可以命令我们促进……健康,……但在不知或漠视卫生学规律的情况下,我们采用的有关健康的实际规则就会不足和无效。社会科学提供的新的卫生知识尤其会丰富我们这方面的道德规则。我们过去自由地做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可以不做。过去疏忽的一些事情,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应该做。[1]
人类行为学具有和其他科学相同的方法论地位及其与伦理学的关系。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能够在赶到加油站时找到汽油,价值中立的人类行为学规律告诉我们,如果政府把一种产品的最高价格固定在当时的自由市场价格之下,就会出现这种产品的短缺,那么,(除非其他目的跟着发生),我们将做出伦理判断,政府实施这样的措施是“有害的”或“错误的”。像其他科学那样,人类行为学是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没有价值观的侍女。
对于我们的论点来说,包括人类行为学在内的各门科学自身是价值中立的。也许有人反对说,正是科学家的兴趣指导他发现他的学科中的具体规律。毫无疑问,今天的医学对于发现治疗癌症的方法的兴趣远远大于寻找十八世纪的乌克兰部分地区的一些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兴趣。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确影响科学家对具体问题的兴趣。但这个事实无关另一个事实,即科学规律和学科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类似,鲁宾逊在他的荒岛上不会对桥梁建筑学特别感兴趣,但这门科学的规律自身是价值中立的。
当然,伦理问题在应用医学中的重要性远远小于其在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性。一个基本理由是,一般来说,医生和他的病人关于要达到的目的有共同意见,或应该有共同意见:改善病人的健康状况。医生可以建议病人不要过多讨论他们的相互的价值观和目的。当然,即使是在这里,情况也并不总是那么清晰。两个例子有助于说明道德规范冲突如何会产生:第一个例子是,病人需要一个新的肾才能活下去。医生及或病人杀死第三个人并取出他的肾,这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第二个例子是,为了对整个人类可能有益的医学研究,医生把这个病人当作不知情的天竺鼠加以研究,这是否合乎道德规范呢?这两者都是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冲突出现的情况。
相反,在经济和政治问题中,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冲突大量存在并弥漫于社会。因此,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不能表现得像医生那样。医生能够一般地假设和他的病人就价值观和目的达成完全一致意见,从而他能够相应地和不受良心谴责地开处方。人类行为学不规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只假定人们追求他们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和目的,因此不允许经济学家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做出伦理或价值判断,或鼓吹任何社会或政治政策。
问题是,大多数经济学家热衷于做伦理判断,并鼓吹政治政策,说政策X是“有利的”,政策Y是“有害的。”确切地说,一位经济学家也许只能以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做出此类判断:(1)插入他自己的、武断的个人价值判断,并明显以此为基础鼓吹政策;(2)提出和捍卫一个一致的伦理体系,并作为一位伦理学家做出判断,此时,虽然他也利用经济科学的资料,他却不是一位经济学家。但要做到后者,他必须已经深入思考了伦理问题,并且相信伦理学是一门客观的或合理的学科。不过,很少有经济学家做到这一点。因此,留给他的是第一个选择:十分清楚,他不是以一位经济学家,而是以一个普通公民说话,他在表明他自己的、武断的价值判断。
大多数经济学家嘴上说得好听,不允许以经济学家的身份做出伦理判断,但在实践中,他们要么漠视他们自己的职业标准,要么通过精心设计的程序逃避它们。为什么呢?我们可以想到两个可能的理由。一个是声明狼藉的理由,即如果Doakes教授鼓吹政策X,并且装扮成一位经济学教授这么做,他将赢得敬畏和尊重。然而,如果他以普通人鼓吹政策X,公众会认为他们自己的、武断的具体价值判断和他的一样有效,从而根本没有特殊的理由听他鼓吹。第二个且较为可靠的理由是,尽管经济学家声称不相信伦理科学,但他深刻认识到,公共政策中不科学的和武断的价值判断中有某种不幸的事情,我们甚至可以说是有害的事情,所以他拼命地试图把方的说成圆的,为的是以某种科学的方式鼓吹政策。
正如我们将会进一步看到的那样,虽然不可能把方的说成圆的,但我相信,这个假定的对武断的价值判断的不安却是正确的。固然,一位经济学家明显和认真地区别价值中立的科学和他自己的价值判断,这肯定值得赞美,我却进一步主张,保持价值中立是每位科学家乃至每位知识分子的责任,除非他能够为其提供一个一致的和可辩护的伦理体系。当然,这是说,那些不打算思考和提出伦理体系的经济学家应该严格避免价值判断或政策结论。当然,这个立场本身就是一个伦理立场。与之相关的道德规范是所有科学的前提。这是因为,尽管具体科学规律自身是价值中立的,科学的程序却有赖诚实和追求真理的道德规范。我相信,这个规范包括有责任保证自己的价值判断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我可以顺便补充的是,承认科学需要诚实的人,不管是否愿意,事实上变成了客观伦理学的信奉者,不过,我将把这一点留给道德规范的主观主义者去解决。
让我举一个例子加以澄清。Henry C. Simons,在尖锐地批判了支持累进税的各种所谓科学论点之后,无力地得出了赞成累进税的如下结论:
税迅速累进的理由必定依靠反对不平等的理由,依靠流行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揭示了一定程度(及或某种类型)的不平等,而这一不平等显然是罪恶的或讨人嫌的。
我认为,值得赞扬的是,Simons试图明确区别他的科学价值判断和他的个人价值判断,但这不足以使他免于责难。他有责任分析平等主义的本质和含意,并试图将其当作一个伦理规范来辩护。在自由的科学论述中,不允许平平地宣布无支持的价值判断。在追求真理的智力探索中,不足取的是,宣布自己的价值判断,好像它们必须被当作圣旨来接受,而它们自身不服从智力的批判和评价。
例如,假设Simons的伦理或审美判断不代表平等,而代表一个十分不同的社会理想;假设他赞成杀死所有矮人、身高不足五英尺六英寸的成年矮人;假设他的这个提议的惟一理由是:
消灭全部矮人的理由必定依靠反对矮人存在的理由,伦理的或审美的判断,成年矮人的现有人数是显然地罪恶的或讨人嫌的。
我们想知道,接受Simons言论的经济学家或社会科学家是否也是这样。然而,他的立场的逻辑当然是这样的。
更为常见的是,经济学家试图把自己置于我们前面例子中医生的地位,即认为自己只不过同意或认可社会中多数人或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观。但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必须牢记的是,医生并非没有价值观,只不过他完全认同他的病人的价值观,而且健康的价值观是如此深深地共有的,所以不需要把它弄得那么明显。不过,医生的确做出价值判断,而且,即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共有同一个价值观和目的,附和这个价值观的经济学家还是做出了一个价值判断。他仍旧不合理地超出了经济学家本身的范围,他的价值判断必定得到合理论点的支持。
一位经济学家采用社会价值的最不可靠途径是求助于多数。John F. Due在他的公共财政教课书中对累进所得税有如下评论:
累进所得税的最有力论点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今天社会中的多数人认为累进所得税是平等所必需的。这依次建立在以下准则之上,即税前的收入分配格局中有过度的不平等,而按照社会接受的标准,这种不平等是可谴责的。
也许多数人认为,市场不平等是“不公正的”,但这个事实并不赦免Due,即在认可这个判断时,他自己做出了这个价值判断,并且超出了经济学家的范围。此外,按照科学的标准,多数人的具体和武断的价值判断几乎等于一个人的判断,而且Due,和Simons一样,未能用一个论点支持这个判断。此外,当我们认可多数人时,少数人的权利或效用是什么呢?这里,Felix Adler对功利主义伦理的责难十分适用:
其他社会学家坦白地用数量表达他们的理想,而且以边沁的方式声称,社会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尽管他们未能说明,为什么多数人的幸福应该成为少数人心悦诚服的目标。
再一次,依照Due和Simons,人们对美国知识分子如此对待这样一个立场感到惊讶,他对“今天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的认可是否适用于1930s的德国对犹太人的处置?
正像建议病人服从有利于健康的伦理规范的医生那样,向客户提出建议的经济学家也并不仅仅是一位不使自己服从客户的价值判断和客户的目标的技术员,尽管他很想做到这一点。向一个钢铁公司提出增加利润的建议,这位经济学家分享了钢铁企业家的价值判断,即他的较大利润是一个值得实现的目标。对于向国家提建议的经济学家来说,这一点更为重要。在这么做时,他使自己服从的并不完全是Due的例子中社会多数的价值判断,而是国家工具掌管者的价值判断。取一个生动的例子,让我们假设,一位经济学家受雇于纳粹,建议政府以最有效的方式建设集中营。由于同意帮助政府更有效地建造集中营,他在同意把它们建造得“更好,”简而言之,不管是否愿意,他都在使自己同意集中营是一个值得实现的目标。再一次,即使这个目标是德国公众的大多数赞成的目标,他也是在这么做。要强调这一点,就应该清楚,如果一位经济学家的价值观体系使他反对集中营,他很有可能向德国政府提出使集中营尽可能无效率,即破坏其运转的建议。简而言之,无论他向自己的客户提出什么样的建议,无论是支持客户的目标,还是反对客户的目标,经济学家都不可避免地服从一个价值观。
济学家试图做出价值中立的价值判断的一个更有意思的做法是布坎南最近强调的“全体一致原则。”这个想法是,经济学家能够安全地鼓吹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拥护的一个政策。但首先,全体一致原则仍然难逃上述责难:即使经济学家完全同意其余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他仍然在做出一个价值判断。此外,全体一致原则的表面吸引力在详细分析之下会慢慢变弱。这是因为,全体一致几乎不足以确定一个伦理准则。首先,对任何行动或变化来说,全体一致的要求是自始至终的。要一个行动被人们接受,必须首先确定现状的正义和伦理正当性。当然,经济学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鼓吹全体一致原则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事实上是在代表现状做出一个大规模的,并且完全没有支持的价值判断。一个赤裸裸的、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十九世纪早期发生在英国国会中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的争论。当时,全体一致原则的“补偿原则”版本的早期追随者坚持,必须补偿奴隶主在奴隶身上的投资。在这一点上,曼彻斯特学派的一员,Benjamin Pearson宣称,“他认为,应该得到补偿的是奴隶。”
这是一个惹人注目的例子,说明在鼓吹公共政策时需要一个伦理体系,一个正义概念。认为奴隶制度不正义的伦理学家总是反对补偿奴隶主的想法,反而主张补偿奴隶受到的多年压迫。但是,不带有价值观的纯粹经济学家说些什么呢?
补偿原则是使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有可能鼓吹公共政策的一个挽救措施。这个原则还有其他严重问题。这是因为,补偿原则假设,从概念上说,有可能度量损失,从而补偿遭受损失的人。但是,人类行为学告诉我们,“效用”和“成本”都是主观(心理)概念,一个外部观测者无法度量,甚至无法估计。所以,这样一个观测者不可能度量“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一项功政策的“社会利益”大于“社会成本”,更不能做出补偿使遭受损失的人不再是遭受损失者。常见的做法是试图用资产的货币价格来度量心理效用损失。如果一条铁路因烟尘而破坏了一个农场主的土地,据假设,农场主的损失能够用土地的市场价格来度量。但是,这忽视了一些事实,即农场主也许对土地有心理依恋,其价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尤其在不涉及直接个人行动和交换情况下,不可能发现农场主对土地的心理依恋有多大价值。比如,尽管土地的市场价格是十万美元,他可以说,他对土地的依恋需要一千万美元的补偿,当然,他可能在撒谎。然而,无论如何,政府和其他外部观测者都无法科学地证明他在撒谎。
此外,在只有一个好战的无政府主义者存在的情况下,他在心理上对政府反感,但政府的存在给他造成的心理上的负效用却无法补偿。这种情况足以破坏政府行动的社会效用和补偿原则的有效性。而且可以肯定,至少有一个这样的无政府主义分子存在。
难道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完全失去了关于社会效用的发言权了吗?决非如此。如果以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一个“递增的社会效用”,其中一个或多个人的效用增加而没有人遭受损失,那么,人类行为学倒是为这个概念找到了一个明确但有限的任务。不过,它是这样一个任务,其中社会效用仍旧不可度量和不可比。简单说,人类行为学坚持,当一个人采取行动时,他的效用或至少他预期的效用增加。他预期从行动中获得心理上的利益,不然他就不会采取行动。例如,在一次自愿的自由市场交换中,我花十五美分从卖报纸的人那里买一份报纸,我用我的行动证明,至少在事前,我认为一份报纸胜过十五美分,而卖报纸的人用他的行动证明相反的偏好顺序。因为我们中的每一个的状况都因交换而得到改善,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事实上都增加了,而且与他人丝毫无关。在其他地方,我把人类行为学的这个概念称为“演示的偏好(demonstrated preference),”其中行动证明偏好。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各种形式的心理分析,试图远离行动去度量他人的价值刻度。此外,还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行为学派(behaviorism),它假定这样的价值或偏好并不存在。[9]我已经批判过的补偿原则依靠一个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概念,即一个科学经济学家观测者能够完全知道另一个人的价值刻度,惟独不知道通过买或卖报纸之类的行动证明的价值刻度。因为补偿原则必然背离演示的偏好,它无法被科学经济学家使用。这里,顺便指出,“演示的偏好”十分不同于萨缪尔森的著名“揭示的偏好”。这是因为,萨缪尔森以不合理的心理分析方式假定了一个潜在的偏好刻度存在,它形成一个人的行动基础,并且在他的行动过程中保持不变。然而,对于科学经济学家来说,做出这样的假定是没有保证的。我们只能说,在一个特定时刻,一个行动揭示了一个人在那个时刻的部分偏好。无法保证这样的偏好排序不随时间变化。[10]
由于人类行为学表明,按照演示的偏好,卖报纸的人和我的效用都因交换而增加,而且没有事情明显地发生在他人身上,我们能够作为人类行为学的经济学家科学地得出结论,社会效用因报纸的买卖增加了,因为我们已经按照帕累托的方式定义了社会效用。当然,第三者可能对这一交换咬牙切齿。例如,有人嫉妒这一交换使卖报纸的人和我受益,从而遭受心理上的损失。如果我们在通常的心理分析意义上使用“社会效用”的帕累托定义,关于社会效用,我们没什么可说的。但是,如果把这个概念限制在演示的偏好的严格科学意义范围之内,那么,我们就能够说,社会效用因交换而增加。此外,我们可以像历史学家那样,通过解释理解有嫉妒心的邻居的心理,知道他们的确遭受了效用损失。但是,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研究的恰恰是,经济学家能够就社会效用说些什么,或者他能够就公共政策说些什么,而且由于他们必须把自己限于演示的偏好,他们必须肯定社会效用已经增加了。